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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的刚性

2001-02-27 来源:光明日报 麦子 我有话说

轰动一时、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杭州市小保姆继承巨额遗产案,不久前二审终结,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继承法:二审判定维持一审判决,叶瑞亭全部遗产归小保姆吴菊英所有,这是法律的胜利。

案情并不复杂,却引人深思。1992年,吴菊英到叶瑞亭家担任保姆,后向叶学习裱画,结为师徒关系。因为对叶给予生活关心与照顾,得到叶的信赖。1999年9月9日,叶立下自书遗嘱,表示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吴菊英。同年10月,经公证处公证,叶又立下公证遗嘱,表示将一幢住宅遗赠吴菊英。

去年3月31日,叶瑞亭老人去世后,遗产纠纷开锣,叶的两个女儿相继参与诉讼,要求继承父亲遗产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明确规定,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,也可以将其个人的所有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、集体和个人。

叶老先生的两个女儿虽然是法定继承人,但叶老先生因为“我的生活主要是由她(吴菊英)照顾的,所以,我决定把财产交给她。”这个内容已由公证处笔录在案,按继承法,虽系法定继承人的叶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失去了继承权。

任何结局都要考虑到因果关系,小保姆继承遗产案也一样。我们不敢妄自猜测,但从叶老先生的遗嘱公证记录看,两个亲生女儿在他生前对他的照顾可能不多。研究老年人心理的专家们总结,一般老年人的心理需求都有“依存需求”、“求助需求”、“亲和需求”、“健康需求”等等。“老有所养”是第一位的,他们对家庭持有一种特殊的依存心理,并非局限于解决温饱,而期望得到其他家庭成员越来越多的关心、爱护、尊敬和信任。我们无法了解到更多的内幕,但小保姆吴菊英得到叶老先生信任是可以确定的。

法制越是健全,法律的刚性应表现得越是坚挺。在法理情之间,情最为温柔,理介于法和情之间,而法则为刚性最强。在此案中,过程已经变得无足轻重,而法律则变得更加坚强。“有法必依”是法律完善、法制健全的重要表现之一。当“人治”统帅“法治”的时候,法律常常像一个任人揉捏的面团,权力可以改变它,亲情可以融化它,而情理又常常使它尴尬。吴菊英胜诉案,使我们看到,在法理情之间,法律已经呈现刚性,而理和情在刚性的法律面前也只能俯首称臣了。说此案为“法律的胜诉”,是因为我们毕竟有了《继承法》。吴菊英还有叶老先生及其两个女儿都是法制建设的实践者,用他们的身体力行再次体现着法律的刚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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